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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度起养老、工伤、失业缴费基数年度从每年7月至次年6月,调整为自然年度(当年1月至12月)。
在当前单位参保和当年退休人员,其申报的2020年度的缴费基数高于2019年度基数的,对1至7月在本单位缴费月份差额予以补收(其中单位部分属减征期内的月份不补收、按减征规定执行,个人部分补差月份为1至7月期间),个人缴费差额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职工2020年度的缴费基数和2019年度相同的,单位也需再次申报,申报后不补差。
城镇个体劳动者申报的2020年度的缴费基数高于2019年度基数的,补缴月份为1至7月期间以当前个体劳动者身份缴费的月份。
2、请各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申报职工缴费基数,上报前由职工签字确认,确认资料由单位留存备查。
单位未申报的: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将由社保部门按照该单位职工上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最高不高于17880),并补收1至7月差额。
城镇个体劳动者未申报的:个人缴费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上月缴费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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