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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

日期:2020-07-21 12:17:35类型:义乌外账会计培训
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新增财政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要求,按照省、金华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指导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现就我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公告如下:

    一、补助范围

    义乌市符合“两直”补助条件、不属于不予补助情形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判定标准》(GS46—2018)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是指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个人。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国有企业、分支机构不列入本次补助范围。

    二、补助条件

    (一)小微企业补助条件

    2019年年底前设立且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特别困难。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以税务部门数据为依据,下同);

    (2)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20%以上的(以供电部门数据为依据,下同);

    (3)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以商务部门数据为依据,下同)。

    2.特定行业。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2)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10%以上的;

    (3)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3.特殊价值。被认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升规”培育企业、隐形冠军和“品字标”企业,以及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2)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10%以上的;

    (3)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4.特别贡献。属于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截至今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不少于去年年底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二)小微企业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小微企业,一律不予补助:

    1.吊销未注销的小微企业;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小微企业;

    3.未在6月30日前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或已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但为“全零申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经营性指标均填写为0)的小微企业;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

    5.列入省市场监管局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小微企业;

    6.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小微企业,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小微企业;

    7.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工业小微企业;

    8.小微企业库中的国有企业;

    9.分支机构。

    不予补助有关条件数据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上级专班有明确截止时间的,按照上级专班的规定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补助条件

    2019年年底前设立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特别困难。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或今年1-4月双定户定额下调且纳过税的;

    (2)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

    2.特定行业。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今年1-4月有纳税申报记录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3.特殊价值。被认定为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个体工商户,可列为补助对象。

    4.特别贡献。属于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截至今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不少于去年年底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四)个体工商户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予补助:

    1.吊销未注销的个体工商户;

    2.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3.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体工商户;

    4.列入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个体工商户;

    5.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

    6.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个体工商户。

    不予补助有关条件数据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上级专班有明确截止时间的,按照上级专班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使用

    补助资金使用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优先用于以下支出:

    1.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2.支付生产经营房屋租赁费;

    3.支付生产经营性贷款利息;

    4.支付生产经营性水电气等费用;

    5.其他符合纾困政策的相关支出。

    四、申报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7月22日18:00时,逾期未申报视为主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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